一、依據「花蓮縣獎勵客語績優作業要點」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辦理(參考附件)。 二、凡通過107年度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含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客語能力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之本縣縣民及學生,請於108年3月19日前,依前揭作業要點所附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逕向本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請校內合格學生檢附相關證明,儘速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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