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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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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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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5009898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說明
三:「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
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
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
,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本院及
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
為之規定辦理。」爰此,本案在行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
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
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