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13402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 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三、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體罰)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 隱匿通報案件之情,請學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 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釐明妥處疑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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