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縣民之客語能力,促進客家語言文化之發展與傳承,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就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縣民,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本縣大學專科以下公私立學校在學學生通過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但不含在職專班生。
(二)前項資格以外之本縣縣民。
三、獎勵標準:
(一)幼兒園學生:
通過幼幼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狀一幀與獎品一份。
(二)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生:
1、通過初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狀一幀與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整。
2、通過中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狀一幀與獎學金新臺幣八百元整。
3、通過中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狀一幀與獎學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三)其他資格之縣民:
通過初級以上認證考試者,每次每名致贈客家特色紀念品一份。
四、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
(一)幼兒園至國小階段學生:
1、申請期限: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
2、申請時應檢附一年內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學校受理申請後,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造具合格學生清冊(詳附件一),併同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等,函送本府審核。
4、本府審查後,依核定結果函請學校轉知獲獎學生,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及獎金。
5、合格學生於報考時為國小六年級者,由原就讀之學校辦理,轉學生由轉學後之學校辦理。
(二)國中以上及其他資格之縣民:
1、申請期限: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
2、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二)1份。
3、領據(詳附件三,未申領獎學金者免附)1份。
4、檢附一年內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1份。
5、身份證或學生證影本各一份。
6、本府審查後,依核定結果函知獲獎人,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及獎金。
(三)受理單位:由本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受理申請,所提出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件,逾期並不予受理。
五、獲獎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本府得撤銷其獎勵,,並追還已發獎學金或獎品:
(一)同一申請人不得就同一認證級別重複申請獎勵。
(二)申請人已通過較高級別,得於其後通過較低或相同級別申請獎勵。
(三)繳交資料有偽(變)造或不實情事者,申請人應自負法律責任。
六、本要點之實施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處業務-客家事務業務-文化保存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