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化仁國民中學各類場地租借實施辦法
民國10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
民國10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
民國112年2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花蓮縣立化仁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本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及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本校(含水璉分校)校舍(地)及設施。
第三條 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使用本校場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本校得要求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或本校急需使用時。
五、損壞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擅自進入施工區、危險區或本校認定重要場所者。
九、辦理婚喪喜慶外燴宴會。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申請人所繳各項費用全數退還。
第四條 向本校申請租借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於使用前七日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至總務處出納組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第五條 為維持使用之場地環境整潔與設備維修,本校依地理區位及場地大小收取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遺失公物者,申請人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不為修復或照價賠償者,本校得於該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
社區運動團體清晨或夜間定期定時使用戶外場地,應向本校申請使用,本校得依據實際使用情形酌收費用。
第六條 本校場地使用收入,依規定解繳縣庫,納入預算辦理。
第七條 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三日向本校申請改期或 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一、政府舉辦慶典、國定紀念日或辦理考試活動。
二、本校教職員及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講)習活動。
三、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第九條 申請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
申請使用場地如須設置售票處,應在學校指定地點設置。
第十條 申請人於未經本校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校為主(協)辦單位。
第十一條 申請人於未經本校同意前,不得自行操作或接用場地之電器、布幕、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場地需事前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得由本校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得於保證金中扣抵。
第十三條 使用期間,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一、一般垃圾、廚餘與資源垃圾由借用單位帶離。
二、未經同意使用之設備或器材不得移用,牆壁門窗不得打洞鑽孔。
三、保持安靜,勿大聲喧嘩,並注意安全。
四、禁止在校區內吸菸、飲酒、嚼食檳榔及使用違禁品。
五、進入校區服裝應力求整潔;進入球場請穿著運動服裝,不打赤膊、不穿硬底鞋、釘鞋及拖鞋。
六、水電用畢請隨手關熄,其他設備用畢請歸回原處。
七、未同意借用之機房,辦公室,非經許可請勿擅自進入。
八、禁止在室內空間用火用電煮食及攜帶寵物入內。
九、其他有關本校另行公告應遵守事項。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本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校於賠償範圍內,對申請人或其他使用人有求償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花蓮縣立化仁國民中學各類場地租借收費標準
一、定期定時租用朝陽館一樓球場
(一)限與本校簽訂租用合約為限(合約格式如附表二),提供課餘時間運動 使用。
(二)團體簽約時,須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千元,待租借期滿歸還場地,經借用單位驗收核可後發還。
(三)定期定時租借場地之團體使用收費以一小時為單位,每次最少二小時,按月收費,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一期借用三個月者,租金以八折計算。假日長期租用超過一年且繳款正常者,其應繳場地使用費得酌以減免視同平日收費。
(四)本校因舉行各種典禮或活動而需停止外借場地,屆時會提前兩周先通知借用單位,借用單位不得拒絕,當次費用扣除,但不另退費。
(五)租借期間,未按租用時間定期使用,租金照計,不另退費。
(六)租借期間,音響不提供使用。
(七)學生或弱勢團體租借場地,其租金以六折計。
(八)場地可租借時間及費用如下表:
星期 |
上午 |
下午 |
費用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五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 |
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三十分 |
每小時一千元 |
星期六至星期日 |
七時至十二時 |
十二時至二十一時三十分 |
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
二、短期租用各場地
(一)場地租用必須包含佈置與恢復原狀的時間,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四小時為計算單位。使用未足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
(二)舉辦活動,若需另行租用本校之折疊椅,每只每日租金新台幣十元,若需另行租用本校之折疊桌,每只每日租金新台幣一百元,用後需自行歸位,污損照價賠償。
(三)舉辦活動,若需另行租用本校之移動式音響,每台每四小時租金新台幣五百元。
(四)舉辦活動,若需另行租用本校之單槍投影機及電腦,每四小時租金新台幣一千元。
(五)簽約時須先按收費標準繳交保證金,待租借期滿歸還場地,經借用單位驗收核可後發還。
(六)場地租借如有衍生相關行政費用須由申請單位負擔。
(七)短期租用各場地可租借類別、時間及費用如下表所列:
借用場地 |
週一至週五 |
假日及週六、日 |
水電費 |
保證金 |
朝陽館一樓球場 電腦教室 專科教室 四樓視聽會議中心 |
四千元 /四小時 |
四千八百元 /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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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費的百分之五十 |
二樓大會議室 |
一千六百元 /四小時 |
二千元 /四小時 |
使用冷氣加收八百元/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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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室 |
四百元 /四小時 |
四百元 /四小時 |
使用冷氣加收四百元/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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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場地 |
二千元 /四小時 |
三千元 /四小時 |
有使用水電者每日收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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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璉校區學生宿舍 |
每房每日 三千兩百元 |
每房每日 四千元 |
供水電,每房住宿上限八人,不含寢具,若有寢具需求,價格另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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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璉校區教師宿舍 |
每棟每日 五千元 |
每棟每日 六千元 |
每棟二房一廳 可供住宿約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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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璉校區露營地 |
每人每日 一百元 |
每人每日 一百元 |
1.教室不開放住宿,僅開放戶外空間露營,使用空間請電洽。 2.每戶(單位、團體)收取保證金一千元,於場地使用完畢檢查完後,無息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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