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8月24日府教學字第1120171275號函辦理。
二、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條之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
三、旨揭教材教案,國教署已於112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92858號函(諒達),業已上架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CIRN)(https://cirn.moe.edu.tw/WebFile/index.aspx?sid=25&mid=14771),並公告於該署網站(https://www.k12ea.gov.tw/Tw/Common/Download1?filter=043F1AEB-690C-4F45-924E-D1C90AE7694E)開放下載,供教師融入各領域課程教學參考運用。